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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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判決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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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應該怎麼辦

監外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應該將這個漏罪的,具體的請把方面的案件材料都移送給人民檢察院來進行處理,然後再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罰,然後再進行一個數罪並罰,畢竟這樣的一種立法本意是必須要得到遵守的,不可能是對原來的罪行不管不問。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處的執行機關應包括監獄和公安機關,如果罪犯是在監獄內犯新罪的,其罪行理應由監獄負責偵查,如果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漏罪的,則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

但問題的關鍵是,由上述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後如何處理,卻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疏漏,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於規範和完善。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如果已經在監獄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機關發現漏罪的情形,檢察機關應如何處理呢?這主要取決於公安機關的處理方式,具體而言,有兩種處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然後再審查起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准逮捕。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有考核指標的壓力,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認為在查實有犯罪事實存在,並且有初步證據證實該犯罪事實是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時,就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所以,對發現罪犯在服刑期間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機關將此類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構成三要件的規定,此類罪犯已經被羈押在看管場所之內,已無社會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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