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在補償中要注意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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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管是涉及到對公民的土地還是房屋進行徵收,此時公民都是作為被徵收人的地位存在的。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既然有徵收肯定就是要作出補償。

被徵收人在補償中要注意哪些內容

被徵收人在補償中要注意哪些內容

土地上房屋被徵收後,被徵收人在補償中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住房保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有關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

(二)房產評估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規定。

2、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三)補償協議

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房屋產權調換

1、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2、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規定。

3、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建設單位禁止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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