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押生效要件如何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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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生效要件如何,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債權質押生效要件如何,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債權質押生效條件具體如下:
(一)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
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最後,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
(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三)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如果所約定用於質押的債權是否發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或雖已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就可能影響被抵押擔保債權的實現。
(四)用於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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