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可以休年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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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可以休年假嗎
辭退員工可以休年假嗎
我國關於年假的限定:

《工人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為了維護工人休息休假權利,變動工人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公司、事業單位、民辦非公司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工人持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工人享受年休假。

工人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薪水收入。

第三條工人累計工作已到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人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人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限定不扣薪水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人,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人,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人,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人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工人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能夠集中安排,也能夠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人年休假的,能夠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人休年休假的,經工人本人認可,能夠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

對工人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工人日薪水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水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體檢。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人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限定予以年休假薪水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薪水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薪水報酬的數額向工人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薪水報酬、賠償金的,隸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隸屬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工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工人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定處置。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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