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上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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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上的法律關係
票據法上的法律關係
票據法上的法律關係包括票據關係和票據上的非票據關係。
(一)票據關係
票據關係是指票據當事人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中,票據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對於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可以主張行使票據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負擔票據義務,即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名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係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係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是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係。它與票據關係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票據關係是由當事人的票據行為而發生的,非票據關係是直接由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
第二,票據關係的內容是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它與票據緊密相連,權利人行使權利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而非票據關係則不需要。非票據關係也稱票據基礎關係,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原因關係。指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理由。如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簽發和接受票據的理由、背書人和被背書人之間轉讓票據的理由等。
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原因關係只存在於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一經轉讓,其原因關係對票據效力的影響力即被切斷。
2.票據預約關係。指票據當事人在授受票據之前,就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即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它實際上是溝通票據原因和票據行為的橋樑。但該合同僅為民事合同,當事人不履行票據預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僅構成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不屬於票據法規範的對象。
3.資金關係。指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與付款銀行或其他資金義務人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即出票人之所以委託付款人進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説來,資金關係的存在或有效與否,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資金為由拒絕履行其追索義務;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資金而當然地成為票據債務人,作為匯票來説,付款人的承兑行為才是其承擔票據債務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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