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麼判斷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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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怎麼判斷撫養關係

法律上怎麼判斷撫養關係

實際上撫養關係和贍養關係的主體都是不一樣的,我國公民對於撫養關係最直接的認識就是,肯定父母對子女就具備撫養關係,而且我國最高院撫養關係司法解釋當中對此規定得非常的清楚,一般只要雙方形成撫養關係的話,就自然形成了某種特定的責任和義務。撫養關係在正常情況下都是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剝奪的。

是指因婚姻家庭關係、非婚姻關係和擬製血親家庭關係而產生的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教育義務(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養父母和繼父母對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撫養義務適用婚姻法有關對父母子女的關係的規定。

婚姻法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 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二、在我國怎樣確定有無撫養關係?

關於是否形成撫養關係,法律並無具體的規定,理論界亦有爭議,但一般認為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被撫養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第二,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三,撫養人對被撫養人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給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護,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雙重幫助。

第四,撫養的時間達到一定期限,關於最低撫育期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一般認為不低於三年。

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雙方才有可能形成撫養關係。

三、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

1、哺乳期內的子女歸母親撫養。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綜上所述,很多情況下可能會需要用到判定雙方的撫養關係,比如子女贍養父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之間都可能因為某種原因一方不願意承認雙方的關係的,所以就需要用到法律上面對雙方的關係的認定,以此確定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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