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立下遺囑 - 誤將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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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立下遺囑 誤將乙的
甲誤將乙當作丙而與乙訂立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對象的重大誤解,屬於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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