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認罪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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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認罪的後果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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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拒不認罪怎麼辦


嫌疑人拒不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辯解或沉默。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就加重情節。坦白可以從輕減輕,拒不認罪並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審案講究證據,當事人的口供,陳述並不決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積極認罪想去吃牢飯,可犯罪並不是你,證據不指向你,那麼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
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應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
為了貫徹《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序的價值和人權保障等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宜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從重處罰”。
【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零五條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就是因為這個諺語讓很多人形成了刻板的主觀印象,認為如果在法庭審判的過程中,行為人拒不認罪或者是不承認等的,就可以對行為人進行加重處罰,但是其中也要看行為的性質,如果不承認已經確認的犯罪事實,確實會加重,如果只是沉默,是不可以加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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