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如何組織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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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法院如何組織強拆?

關於法院如何組織強拆?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

(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於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製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製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註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二、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並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後,進行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在司法實踐中,強制拆遷是要經過法律程序的,如果對方強制拆遷沒有經過程序,可以報警處理,另外對於拆遷的相關事項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並提交規定的證據來由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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