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本次執行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終結本次執行後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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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後程序是什麼呢?求解!

以下是終結本次執行後程序:
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一般來説,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
對於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
你上面所説的被執行人寫出保證,並不是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還是在於你和法院都沒有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使案件在法定6個月執行期內無法完全執行完畢造成的。
執行程序的終止和執行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裏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出現這個名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法院為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執行程序的終結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可以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 執行終結的案件是指被執行人按照判決書的內容,或者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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