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終本執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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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終本執行後果一般是隻能繼續拖延,債務也照常無法得到清償。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是指在執行案件中,法院對暫時無法執行的案件,通過出具一個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終本的法律後果:
1.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
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不意味着法院不再執行申請人的案件,更不意味“老賴”不需要還款了,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時效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不同意終本執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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