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裁定終結執行還能執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如果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説明案件已經執行終結,當然就不能再申請執行了。

如果裁定終結執行還能執行嗎?

終結執行是在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發生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不能繼續進行,因而結束執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擴展資料: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至第(六)項目,依次分析如下

(1)申請撤銷。法院遵照“不告不理”的原則,當申請人申請撤銷執行申請,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撤訴的規定予以審查,同意撤銷申請的,表明法院喪失本次執行依據,應以“終結執行”結案。當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如同原告撤訴再次起訴,只要在執行時效內,法院仍應受理。

除非是申請人有明確放棄債權的意思表示,否則,終結執行後債權人並不必然喪失強制執行權。

(2)文書撤銷。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表明本案申請人相應法律地位之喪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了執行依據,也談不上強制執行權。

(3)公民死亡。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沒有執行的可能,全案終結。

(4)專屬債權人死亡。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具有嚴格的專屬性,不可繼承或轉移,權利人死亡,標誌着權利主體的消失,沒有執行的意義,全案終結。

(5)公民喪失清償能力。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從人道主義出發,權利人不能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可厚非。

(6)其他情形。法律僅明確規定一種情形,即《執行規定》第105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破產,表明債權消滅,沒有執行的基礎,全案終結。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民事侵權的行為的發生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侵權行為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