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會加重刑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會加重刑罰嗎?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會加重刑罰嗎?

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發回重審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當然,檢察院抗訴的除外。

二、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三、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當法院發回重審後也是需要重新開庭審理的,如果當事人認為在一審的過程中認為有事實不清或者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進行二審的,同時為了確保司法的時效性也是規定了發回重審是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司法機關也是對發回重審的的次數做錯限制避免出現多次上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