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付清子女撫養費有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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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清子女撫養費有風險嗎?

離婚時,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往往想採取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方式來解決今後孩子撫養費問題,撫養方能接受這樣的方式嗎?本文就將一次性付清子女撫養費有什麼風險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現將整理內容作如下説明:

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可選擇一次性付清,但如日後有如物價上漲、子女患病、遭受意外傷害等情況發生,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開支的,子女都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如果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一般是不會支持的。

相比每月支付,一次性給清撫養費的做法並不可取,對孩子的傷害也大。比如,非撫養方一次性給清後,可能會減少責任感,加大了另一方的責任,傷害到孩子的感情。另外,一次性的付清費用一般較大,撫養者可能會挪作他用,孩子真正要用時反而拿不出來。而且,一次性的付清多是由當事雙方按照當時的生活水平協議,但今後的生活水平如何,原先定下的費用可能不一定合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中有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中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

根據有關規定,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當初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較小,可以向對方提出增加,雙方協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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