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次性付清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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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次性付清子女撫養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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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可以一次性付清嗎

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後情況發生變化,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則其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中有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中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

根據有關規定,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當初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較小,可以向對方提出增加,雙方協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訴。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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