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和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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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和無效合同

在合同簽訂中,我們需要知道有時候會出現合同無效的情況。但是如果要進行相應的撤銷那麼具體應該怎麼進行辦理呢?這就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內容,才能知道在法律上的規定。對於這個問題,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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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這四個,其實是完全不需要如此區分的,因為哪哪都不一樣,沒有可混淆的機會。無效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具體含義是:
(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可撤銷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1)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
(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於消滅。(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另外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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