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可撤銷和效力待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86K
無效合同可撤銷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區別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是我國合同未即時生效的兩種類型,我國合同法分別對其做出了明確規定,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區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
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後,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權利人確認後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四)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
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
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五)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