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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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什麼是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是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二、其中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哪些?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可撤銷合同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這種情況下,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效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都是屬於在雙方簽訂了之後而所會發生的事情,無效的合同是屬於違背了雙方的意願而進行簽訂的,可撤銷的合同是表示出來的意思不真實,所以,不同的合同所出來的意思就會不一樣,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來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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