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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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如下:
1、產生的原因不同。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責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銷合同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該合同雖然已經生效,但由於訂立時存在一些瑕疵,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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