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追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追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何時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如今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要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同時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過如果此時支付了代通知金的話,則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另外,在上述幾種情況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