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讓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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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讓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嗎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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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剋扣勞動者工資嗎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沒有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定允許代扣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一律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在如下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工資: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職工病假只能享受病假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減發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如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中,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可以予以罰款處分(但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扣除金額標準)。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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