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產品控股股東同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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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產品控股股東同業競爭
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如何認定

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的認定具體如下:

1. 原則上,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擁有的相競爭業務應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

2. 對於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其他親屬擁有的相競爭業務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應從相關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和技術等方面的關係、客户和應 商、採購和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個案分析判斷,如相互獨立,則可認為不構成同業競爭。

3. 審核中應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近親屬(具體範圍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執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核查,以判斷是否存在擁有相競爭業務的情形。

4. 對於利用其他親屬關係,或者以解除婚姻關係為由來規避同業競爭的,應從嚴掌握,要求在報告期內均不存在同業競爭,且相關企業之間完全獨立規範運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5. 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親屬擁有與發行人密切相關的業務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及符合整體上市的要求,參照上述原則執行,即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直系親屬擁有與發行人密切相關聯的業務,原則上認定為獨立性存在缺陷,其他親屬擁有則按照第2條的規定進行個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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