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企業控股股東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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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認定企業控股股東的規則包括:
(1)持有50%以上股權的股東;
(2)未持有50%以上股權,但其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可以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的股東;
(4)通過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的股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相關用語的含義】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認定企業控股股東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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