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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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應當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確定處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是説,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任擇其一:

或者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其立法意圖是防止違約方當事人承擔雙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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