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勝訴難執行的具體原因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股東知情權勝訴難執行的具體原因有哪些?

股東知情權勝訴難執行的具體原因有哪些

1、文件資料查找難。被執行人交出會計報告、公司賬簿、憑證等文件資料,是知情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在很多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中,公司以賬簿毀損、丟失、缺失、負責人離職等理由拒不交出賬簿,而申請人又無法提供相關線索,資料難以查找。更有甚者,被執行人故意藏匿、轉移文件資料。

2、執行義務確定難。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被執行人是公司,但是需要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來具體實現。查閲的材料中,財務資料通常由財務人員保管,股東會決議等資料由辦公室人員保管。這些人員在執行過程中若不配合執行,是否可以對其採取直接或間接執行措施、義務限度如何,還難以確定。

3、執行爭議化解難。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發生,一般是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發生了較大的矛盾衝突。在股東知情權執行過程中,各方情緒對立,往往會揪着各種事項挑剔、刁難,比如查閲的範圍、時間、形式、是否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輔助等。這些事項需要在裁判文書中明確、細化,但是由於一些審判部門和法官不關注執行問題,存在掛一漏萬的情況。在裁判文書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執行人員對執行爭議就較難處理。

二、對股東知情權糾紛的執行有哪些措施?

1、直接強制執行措施的採用。

在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過程中,要充分運用搜查、調取材料等直接執行強制措施,盡最大可能實現股東知情權。

一是充分運用搜查措施。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具有物之交付執行的特點,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運用搜查措施查找可供查閲的資料。搜查措施,可以是法院依職權適用,也可以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適用。搜查的範圍以公司經營場所為限,對可能存放資料的場所和區域進行搜查,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其他存放線索的,法院也可以開展搜查。

二是向相關機關調取資料。如果經過搜查沒有查到可供查閲的資料,可以採取一些變通的方法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知情權。一方面,公司可能將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材料提交税務等機關,通過向税務等機關調取此類材料,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另一方面,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調取公司賬户的交易流水,進而間接實現查閲現金流量表、原始會計憑證的目的。

2、間接強制執行措施的採用。

間接執行措施,是指通過處以罰款、拘留、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方法,對於被執行人加以心理上的壓迫,倒逼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3、執行程序中的徵詢與裁量。

執行程序中發生的關於查閲範圍、時間、形式,是否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輔助等糾紛,涉及審執協調和執行裁量問題,有些事項應該徵詢審判部門的意見,有些則可以通過執行裁量權來解決。

4、執行無果的處理。

如果窮盡執行措施以後,仍然沒有查找到執行依據所確定的資料,或者查明資料毀損、滅失的,則可以按照如下方法處理:

一是將有關線索移送相關主管部門。將違法犯罪線索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既能促進公司規範經營管理,又能威懾被執行人,倒逼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

二是適用終結執行結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摺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於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具有物之交付的特點,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賬簿等資料已經毀損、滅失的,則執行程序無法進行,可以參照物之交付執行的規定,以終結執行結案。

三是關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只適用於金錢債權執行案件。股東知情權糾紛不屬於金錢債權執行,故不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總的來説,造成股東知情權判決書很難執行的原因有很多種,當然人民法院也要根據遇到的具體情形選擇相應的解決方式,比如在有些文件資料難以查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採取強制措施,類似於由人民法院對這些材料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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