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與交通事故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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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與交通事故競合
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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