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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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的相關問題

自從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範圍後,很多人都不清楚在這個時候是該申請工傷賠償呢?還是該索要交通事故賠償?這種時候可不可以同時選擇兩種賠償呢?關於這個問題,小編為您簡要解答一下,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受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有哪幾種情形?

根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下面2種受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機動車傷害的;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出現上述情形,便構成受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

二、發生競合時,受害職工和其單位應該怎麼辦?

(一)受害職工可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根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若肇事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賠償義務,受害職工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調解終結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二)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若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要特別注意,別錯過1年的申請時限,以免使權益受損。

三、發生競合時,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能否兼得?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由於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與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上文的介紹,相信現在大家都知道在交通事故與工傷發生競合的時候,一般是不能同時兼得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的。但當事人可以就受到的傷害進行工傷認定、工傷鑑定等等。對受傷害的職工的賠償主要是由肇事者來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工傷保險機構補足。要是您還想了解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的知識,請繼續關注本站推出的有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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