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過錯 房屋拆遷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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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過錯 房屋拆遷 賠償
房屋拆遷怎麼賠償
(1)以房換房。拆遷人提供與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區域、面積、成色、質量等方面大體相當或價值相當的房屋,與原房屋對換所有權。 (2)易地原拆原建,在約定的時間內,利用原房舊料,按照原房的結構、面積、質量和使用條件易地還建。 (3)易地重建拆遷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遷人,雙方建立新的租賃關係,原房作價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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