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後 - 政府需要補償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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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後,政府需要補償哪些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商品房、住房建設步伐也在加快。隨之而來的是房屋拆遷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拆遷的糾紛數不勝數。本文就拆遷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房屋拆遷後,政府需要補償哪些

補償範圍是確定拆遷活動造成的損害中,哪些財產利益是應依法給予補償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範圍包括三個部分,即:房屋所有權、附屬物所有權、收益權。

(1)房屋。被拆遷房屋凡列入補償範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所謂合法,就包括兩方面含義:

①所有權人合法所有;

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違章建築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房屋拆遷後,政府需要補償哪些 第2張

(2)附屬物。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①依附於房屋而存在;

②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

③必須是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

④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3)收益權。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範圍中的收益權應具有以下特徵:

①收益權人系合法地佔有使用被拆遷房屋,其收益權必須有合同或法律依據;

②收益應當合法產生;

房屋拆遷後,政府需要補償哪些 第3張

③收益應當是有依據的產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預期收入。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應予補償的收益主要有三種,即租金;生產、經營預期收益;費用,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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