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代位繼承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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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代位繼承衝突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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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代位繼承規定內容



    如果喪偶的兒媳、女婿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不但不能成為法定的繼承人,可能連遺產也只能少分甚至於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的繼承人,但並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的發生。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代位繼承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喪偶兒媳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但是如果盡到一定的撫養義務的也是可以依法享受到財產繼承的,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那麼自己繼承的財產可以由自己的孩子孫子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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