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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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變更問題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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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變更問題

  如何變更離婚協議書:

  針對不同的情況,離婚協議書的變更方式也是不同的:

  1.辦理離婚登記前,如何變更離婚協議書?

  在辦理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是沒有生效的。夫妻可協商變更離婚協議書,也就是簽訂新的離婚協議書;如果夫妻一方想變更離婚協議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麼想要變更的一方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就行了,因為只要不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就是無效的。

  2.辦理離婚登記後,如何變更離婚協議書?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此條我們可以看出,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如果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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