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履行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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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履行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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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選擇協議離婚,那麼離婚協議書就是離婚後各自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但是,很多人離婚後都不好好履行離婚協議書,導致發生了不少離婚協議書履行問題。那麼,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怎麼辦?一起看看下文吧!

一、離婚協議書履行有什麼問題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履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是説,由於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怎麼辦?可以強制執行嗎?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效力並不等同於強制執行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作為或者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等,法院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哪些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必須有法律規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強制執行力,如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有效協議、合同等。也就是説,雖然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能直接根據協議內容,請求法院對不履約一方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

二、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怎麼辦?

那麼,在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對方應該怎麼辦呢?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最後,為大家説明一下,可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由法院製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第二類是其他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製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第三類是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仲裁裁決書。

最常見的就是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其中約定的內容履行或者出現了反悔的情況。而此時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可以向法院起訴,獲得了判決書之後再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但需要注意,離婚協議書本上是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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