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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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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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也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和婚生子女一樣。
     父母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如果孩子是在哺乳期,那一般從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孩子應該由母方撫養。但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另外一方也應該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以上就是對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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