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追索的起訴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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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追索的起訴人是誰?

一、撫養費追索的起訴人是誰?

法律為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而賦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權利,這種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夠完善。權利人只有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才享有訴權,而原離婚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不足支付時,應由義務方對義務的承擔進行重新約定,而作為權利人的子女,其撫養費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權利就未實際受到侵害。進一步説,只要撫養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撫養義務,當原定撫養費不足支付時,應賦予原撫養子女的一方以訴權,因為新情況的出現是要求變更撫養費,這種變更屬於對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條款的變更。

其次,當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費之給付義務時,申請執行的主體為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見,訴訟主體和申請執行的主體前後並不一致。

最後,若所有增加撫養費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訴,也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甚至耽誤其正常的學業或生活,且當子女作為訴訟主體時,往往引起子女與被起訴方的敵對關係,破環原本和諧的親情關係。這一立法設計不利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護。

綜上,只有當父母雙方均不履行撫養義務時,讓子女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父母雙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撫養費,才是最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權利救濟的法理。

二、追討撫養費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如果雙方在婚後生育了子女時,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那麼在分割撫養權時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是否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環境目的來進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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