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聚眾鬥毆現象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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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聚眾鬥毆現象如何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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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



    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即學校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小孩在學校打架受傷誰的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綜上所述,關於在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學生打架之後如果有其他的同學看到了一定要先告訴老師,老師根據具體的情況看要怎麼解決,一般學生打架是學校內部處理的,但是要看具體的情況還有所造成的後果,如果發生了損害後果該賠償的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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