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如何避免與同學發生打架鬥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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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如何避免與同學發生打架鬥毆的現象?

學校如何避免與同學發生打架鬥毆的現象?

學校避免與同學發生打架鬥毆的現象的方法有:加強法制教育。守法必須懂法,懂法必須學法;加強理想品德教育。開展“八榮八恥”教育,啟發和引導學生樹立遠大理想,培養高尚品德;加強與家長、派出所聯繫。學校努力贏得家長的主動配合、同派出所緊密聯繫,三方擰成一股繩,共同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二、相關內容拓展

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即學校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在學校的時間是很長的,由於年齡小還不成熟,與別人發生衝突時很容易就衝動導致打擊鬥毆的情況的發生,這對於維護校園的良好風氣的負面影響是非常大的,學校、未成年人監護人、附近負責的公安局應當共同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儘量避免打架鬥毆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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