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處罰 - 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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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處罰,怎麼規定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處罰,怎麼規定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滿12週歲的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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