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醫鑑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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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醫鑑定不服
法醫鑑定不服怎麼辦,可以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規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以上就是對對法醫鑑定不服怎麼辦的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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