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筆跡鑑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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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筆跡鑑定不服
對筆跡鑑定意見不服
對筆跡鑑定結果不服,法院一般不會同意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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