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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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中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一、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① 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範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現在我國的監護制度其實也存在着諸多的弊端的,關鍵就是法律上規定的監護制度在落實的過程當中會遇到很多實際性的困難,就像是現實生活當中很多失去父母的這些孤兒,對孩子的監護問題政府部門一般不會主動介入,而其他近親屬也都是一副事不關己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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