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要遵守哪些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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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要遵守哪些規定的
被監視居住要遵守哪些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也就是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
1、離開監視居住的住所及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必須取得執行機關批准;
2、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進行調查,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暴力、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等形式阻撓證人作證或者不如實作證;
4、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隱匿、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等;
5、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應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以上規定,如果給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造成了干擾或者增加了困難,或者嚴重妨礙了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應當對其予以逮捕。如果違反規定情節輕微,可以繼續對其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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