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要件可確定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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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要件可確定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是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係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為,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後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不管是雙方有過錯還是無過錯只要是屬於共同的財產,雙方都是有權利得到的,因此,雙方在分割的時候就要協商好,也一下要照顧受害方的前提下來分割,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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