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法關於勞動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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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關於勞動者糾紛
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為了維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請求經濟賠償金的權利。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支付的賠償金相當於補償金的二倍。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但與此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不明勞動法的情況下未合理利用解除權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對於經濟賠償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有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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