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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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首先,夫妻約定財產製對夫妻自己的效力,即對內效力,表現在雙方的約定對夫妻自己具有約束力,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及撤銷的,須協商一致並同樣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夫妻約定財產製對夫妻兩人之外的人的效力,即對外效力,是指夫妻的財產約定對於相對人(主要是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因此,財產約定製是否具有對外效力,以具體事件中與該夫妻中某人有權利義務關係的相對人是否知道該約定為關鍵。如該相對人知道該夫妻之間的相關約定,則約定財產製對其有效,夫妻一方不需要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如該相對人不知道該夫妻之間有相關約定,則約定財產製對其無效,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相對人清償債務,夫妻中非債務人的一方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向另一方追償。而關於相對人是否“知道”有此約定,則需該夫妻舉證證明,這樣的證據可以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註明的內容,或者相對人出具的知道該約定的聲明書等等。
因此,約定財產製產生對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權利的相對人知道該夫妻之間具有關於財產的約定,並明確知道與其權利有關的內容。而相對人對此情況“知道”與否,則需要該夫妻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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