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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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

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

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只對協議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我們用一個簡單的案例來説明一下。

杭州市A房產為小明、小花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約定,A房產歸小明所有,剩餘貸款由小明承擔。婚內小花個人欠小剛的120萬債務,由小花一人承擔。

離婚後,因為房產有房貸沒還完,所以一直沒有辦理過户手續,A房產依然登記在小明、小花兩人名下。120萬債務到期後小花沒有償還,於是小剛向法院起訴小花,要求小花償還120萬債務,並對A房產進行查封保全。

小明拿着雙方離婚協議,向法院提出異議,説房屋是自己的,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認為,小明和小花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雖然約定了A房屋歸小明所有,但未經產權變更登記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A房屋產權份額尚未變更至小明名下,在小花對外存有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小剛作為小花的債權人,要求對小花名下的財產予以查封並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小明和小花之間的約定不具有對抗第三人小剛的效力。小剛不僅可以保全查封A房產,在法院作出判決後,還可以對A房產進行強制執行。

李曉娟律師對本案的解讀

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部分,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就會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雙方沒有對A房產進行變更登記,那麼小明並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小花作為房屋登記產權人,小剛有理由相信該房屋為小花的財產,此種情況,小剛為善意第三人。

小明和小花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剛可以就自己的債權查封和執行小花名下的房產。

杭州婚姻律師支招:風險提示及建議

協議離婚作為我國重要的離婚方式之一,法律規定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必須對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有共同房產,需要在協議中明確房產分割方式。

由於各種現實因素,很多人離婚後,沒有及時辦理過户手續,房產依然登記在雙方或原產權人名下,這必然會引起一系列風險。

比如,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該方拿着離婚證和房產證擅自出售房屋;

比如,產權登記人將房產抵押,產生負債;

比如,產權登記人有債務,債權人有可能會查封、執行這套房產

……

這些情況下,如果第三人善意的,離婚協議中的權利人一方可能會喪失房屋權利。

婚姻律師建議:權利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及時辦理過户手續。如果對方不按照協議配合過户,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過户。即使不配合,權利人可以拿着法院判決書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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