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禁閉與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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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禁閉與非法拘禁
請問非法禁閉和非法拘禁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用各種各樣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節較輕者,不會夠成刑事處罰的行為。其實表現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單位合法紀律約束)限制在一定區域內活動、居住;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非法禁閉和非法拘禁的區別實際上是度的問題。 非法拘禁罪的程度更強,已經構成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較輕,並不屬於犯罪,可能只涉及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關於兩者之間度的問題,從限制他人的時間、強度上、是否使用暴力(輕微暴力)、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等來判斷。 法條: 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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