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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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釋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訴標準實踐中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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