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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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判幾年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判幾年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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