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抵押物強制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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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抵押物強制執行申請
銀行選擇抵押物的標準

據《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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