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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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
合同約定法律規定不一致
合同簽訂的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律效應,但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很多時候會出現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這該怎麼辦呢? 合同實際履行與簽訂時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為準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麼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應早於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第16 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 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 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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